环球热文:“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”实现道德伦理法律平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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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“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”实现道德伦理法律平衡
近日,甘肃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公布案例,一男子再婚后带女儿和现任妻子共同生活。后至非洲打工数年,女儿由继母抚养,回国后女方与其分居并诉讼离婚。法院判决女儿由继母抚养。(5月8日 澎湃新闻)
在许多人的脑海中,女儿和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是“自己人”,女儿和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母是“外人”,“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”显然打破了许多人的刻板印象。
社会学家萨姆纳提出了“外群体”和“内群体”两个概念,认为人们经由“内群体”不仅可以得到相应的利益,也会对所属群体持有亲切、安全、认同和热爱、忠诚等情感,与之相对应的就是“外群体”。作为一种社会心理,“内外有别”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。
血缘是一种天然的社会联结纽带,女儿为何宁可“舍弃”父亲而是选择和继母在一起生活?在女儿成长过程中,父亲长时间、经常性角色缺席,没有给予她足够的爱与关心,“失陪”导致了亲子关系的淡漠疏远;与之对比的是,继母及其父母不仅平日里照顾她的生活,双方相处既像母女又像朋友。正是由于继母和父亲在角色扮演上的鲜明差异,才会导致女儿“舍近求远”。
按照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继母与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不因继母和父亲离婚而消除。面对继女愿意和自己共同生活的诉求,这位继母虽然有权利选择拒绝,但却依然选择了合作与成全——在经年累月的相处过程中,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人,也同样会产生感情和认同。这位将继女视若己出的继母,让继女得到了足够的爱与关心,赢得了继女发自心底的信任,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“好人有好报”。
在一个盛行符号互动的时代里,“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”传递出哪些信息?与传统社会“重生轻养”“重养轻教”相比,有品质地陪伴孩子得到了越来越高的价值认同;那些角色扮演不尽如人意的家长,也可能会失去抚养孩子的资格。“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”犹如一面镜子,提醒和警示人们,促进孩子健康成长,需要家长们更多的投入与付出。虽然血缘关系赋予了一些父母以身份标签,但并不意味着家长天然就是合格的;一些角色扮演失败的父母,和子女的互动链条断裂乃至脱节,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了心理阴影乃至精神创伤,自然会失去孩子们的信任。
血缘上的“近”并不等同于亲子关系的“亲”,不称职、不合格的生父母并不见得都比继父母更关心和在意孩子,“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”既契合法律规定,又充分尊重了女儿的意愿,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司法原则。不论是“侄媳妇获赠六成遗产”,还是“百万拆迁款邻居继承一半”,抑或“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”,不拘泥于世俗观念的司法创新,实现了道德、伦理和法律的平衡,显然有助于鼓舞和引导人心向善向好。(杨朝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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